冷眼集
性開放尺度到哪? 大法官掙扎
本報記者王文玲
從大法官不同意見書中的激烈陳詞,就可以感受到「猥褻」議題所牽動性言論在社會價值認同上的對立。由四七號或六一七號解釋,可以看出大法官在性文化開放尺度上的選擇和掙扎。
然而解釋文中漸次釋放出對不同性文化族群的尊重善意,雖然無法立即讓如晶晶案的同志們受惠,但如同敲門磚似的打開了法官的心靈裁量之窗,有助同志們免受刑罰箝制的威脅。
四七號解釋和六一七號解釋都是對刑法二三五條妨害風化罪為合憲的解釋,維持了以刑罰懲治傳布猥褻物品的基調,但都有「微調」,開放了審判實務的改變空間。
四七號解釋對猥褻出版品提出了「客觀上足以引起性慾」等判斷標準,更強調要依「當時社會一般觀念」認定,不能一成不變;六一七號解釋也特別闡明,應對少數文化族群在性言論及性資訊流通上的保障。這些提示,都在呼應不同聲音對「社會風化」價值上的挑戰。
四七號解釋出爐後,法官對猥褻物品的認定,就比解釋過去寬鬆;六一七號解釋「尊重少數文化族群的思維」,未來也將發揮影響力。
以晶晶案而言,如果同志刊物內容不具暴力、人獸交或性虐待內容,又有封套等安全隔絕措施,就可能不會再受到刑罰。而法官在認定是否具有藝術性、醫學或教育性價值時,也比較會思考到不同文化族群的想法。
在六一七號解釋討論過程中,為了「兩性」生活或「男女」生活的用語,大法官曾有激辯。對於怎麼定義猥褻,大法官想破頭也無法提出一套核心標準,卻仍堅持採刑事罰。這些過程顯示少數文化族群要突破社會倫理枷鎖之難,未來只有透過更多的尊重和了解,才能軟化刑罰的樊籬,「同志們」仍需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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